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商标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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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复审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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