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决定自行清算,根据《公司法》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法律对清算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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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15日内成立。清算是指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必须在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时,需先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分配,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开展公司注销程序。
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在其成员之中自行选拔。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以清算组的负责人由公司股东担任。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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