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托运方违约:(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二)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五)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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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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