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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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到八周岁的子女,法官会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生活习惯、平时哪一方照顾得比较多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但是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法院会优先考虑,比如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孩子三岁父母离婚的,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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