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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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岁父母离婚,孩子归谁,由双方父母协商确定,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定。法院判决时,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是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那么哪一方有利于判决哪一方。优先考虑,与之同居的子女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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