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假期,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流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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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果本省市地区没有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依据出本省市地区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关于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就按上述执行。
对女职工劳动产假规定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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