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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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有的手续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退房通知,售房者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退还购房款于购房者,购房者依约返还房屋于售房者。
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想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同时,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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