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判决书(2014)二七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强奸于2013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亚辉、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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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重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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