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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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暂停上市的情况包括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以及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等。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下列情况的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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