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返本销售的实质是房地产建设企业以其房屋所有权交换房屋买受人一定数额货币(购房款)和一定年限(返本期限)内的使用权。售后包租实际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对房地产建设企业来讲,其目的是可以迅速回笼建设资金;对购房者而言,返本销售的有利之处是可以获得比银行利润更高的回报,售后包租则可以保证自己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在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没有强大的监管手段来保证房地产建设企业返本和保证租金收益。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房地产建设企业确定的返本年限和包租期限与回报率都是不合理的,而且销售价格都偏高,返本、包租只是促销手段,且往往带有一定欺骗性,因此法律全面禁止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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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3、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法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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