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一、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二、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三、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五、瘫痪;六、麻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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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 (1)重症精神病。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郁症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为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对后代的健康和人口的优生也有很大影响。 (2)痴呆症。痴呆症患者的智力严重低下,不可能对家庭、对子女承担责任,并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因此应禁止结婚。 (3)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其传播途径以男女性生活接触为主。为保障他人和子女的健康,患有性病的人禁止结婚。对于已治愈者,允许结婚。 (4)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麻风病、乙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是典型的传染病,患者一经医学上认定查实,未经治愈前不得结婚。此外,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关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的规定,在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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