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舅舅的儿子成为新承租人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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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则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房主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走确权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应当由死者的继承人先办理继承过户的手续,在取得继承权之后再和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继承人拒绝办理当事人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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