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n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n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n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n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n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n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n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n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n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n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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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就是指实际罪名对应的量刑情节中最高的量刑。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追诉时效的长短,与某种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重要的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就长,反之,则追诉时效的期限就短。在确定法定最高刑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计算法定最高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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