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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规定必须在60日内审结。如果超过该日期,可以催促仲裁员并要求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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