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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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不能主张赔偿金。 员工在入职时,企业应该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可以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除此之外,有的企业与新入职的员工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待员工正式转正以后,再重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企业与新入职的员工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亦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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