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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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只有交强险的赔偿方式: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人或受害人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人在一定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不超过11万元;医疗或者抢救费不超过一万元;财产损害赔偿不超过两千元),超过的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顺位的赔偿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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