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5.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7.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8.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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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人在一定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不超过11万元;医疗或者抢救费不超过一万元;财产损害赔偿不超过两千元),超过的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顺位的赔偿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充赔偿。
赔偿标准如下: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 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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