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哺乳期的规定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规定,哺乳期从法律规定上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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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出生一年内,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时间,是国家赋予哺乳期女性的权力。 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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