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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单位拒绝支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另行赔偿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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