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针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的规定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