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1、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2、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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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一定算欺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使用了欺诈的手段骗取对方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则算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也未采用欺诈的手段的,则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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