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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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证件: 1、医院填写的孩子出生信息表,上面记录着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和具体时间、孩子的体重情况等信息。如果孩子的名字还没有起好,就先空着不填,起好了再填写即可。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上面有爸爸和妈妈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妈妈需要签名授权。 3、父母的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结婚证有两本,带一本去即可。 在拿到宝宝的出生证的时候,注意仔细核实,看填写的部分是不是有错误的地方。一旦发现,及时向宝宝出生的医院说明情况,申请重新换一个。该证不允许涂改,如果有涂改的地方,就是不符合标准的,等同无效。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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