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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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已被并入强奸罪)的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奸淫幼女罪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不同;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奸淫幼女罪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而且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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