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
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罪,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
构成强奸罪;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奸淫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