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变更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如下: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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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房屋抵押需要的文件包括: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动产抵押需要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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