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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也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是国家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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