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人的过错责任有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如下: 1、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