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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此外还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由国内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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