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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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或者承租人超过合理的期限仍不支付租金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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