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情的真想实事求是处理,如果感觉是医疗事故可以及时的做好以下工作,但是不能在医院发生打架,暴力事件,因为暴力是解决不好事情的,最好是能冷静妥善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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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步骤有: 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等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 4.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6.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医疗事故调解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可以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和组织调查; 4、依据鉴定结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进行赔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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