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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公证中遗嘱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2022-10-20 07: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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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0 回复

专业分析: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房产遗嘱公证。房产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房产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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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立遗嘱的形式有:口头、书面、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含义;因遗嘱继承人原因;因财产处分原因;违反法律强制抚养义务;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形式不合法;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证遗嘱丧失效力的情形有一下5种: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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