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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