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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什么形式?

2020-04-03 1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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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03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我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欠缺要式形式的合同的后果。关键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须用合同书或者应当制作确认书等,如果未采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成立,是不是有效?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采用是有限的承认该种合同的效力的作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 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体讲,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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