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我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欠缺要式形式的合同的后果。关键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须用合同书或者应当制作确认书等,如果未采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成立,是不是有效?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采用是有限的承认该种合同的效力的作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 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体讲,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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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是指由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参与投资或独立投资,并依照中国境内的法律而设立的企业。涉外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是依合同约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是中外法定代表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公司是在我国成立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国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分支机构。
涉外企业是指由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参与投资或独立投资,并依照中国境内的法律而设立的企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涉外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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