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产权调换房出现面积差问题,未有明文规定。可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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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有误差,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当交房的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时,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对于误差面积的房款据实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购房人提出退房,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房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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