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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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房子是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且房子登记一方名下的,该房子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房子是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登记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该套房可以自行通过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通过判决分割。男方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房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让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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