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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患方事实陈述

2022-03-17 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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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回复

专业分析:

医疗过错患方事实陈述 王某,男,满族,2001年8月13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小张庄村,身份证号码: 医方:秦皇岛市某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玉华院长。 关于患方王某与医方秦皇岛市某医院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一案,患方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2013年9月23日,患方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边膝盖部位剧烈疼痛,活动受限,家属急忙把患方送到秦皇岛市某医院救治。 诊断经过: 秦皇岛某医院急诊行X光片检查示:右股骨髁上骨皮质连续中断,断端向前成角移位。入院诊断右股骨髁上骨折,成骨不全症。入院后进行各项检查,无手术禁忌,于2013年9月26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股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予以预防感染、石膏托外固定等对症治疗。 2013年10月7日出现右膝关节内翻畸形。复查右膝关节正侧位片显示:右股骨髁上骨折内侧克氏针剪切出骨折端。 2013年10月11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股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环形外固定架固定术。术中在外固定架近端固定针处出现意外骨折。股骨干骨折对位、对线,予以右下肢持续皮牵引治疗。 2013年12月11日,取出外固定架。 患者入院后,秦皇岛市某医院已经意识到可能为“成骨不全症”,但是不行进一步检查,在怀疑“成骨不全症”的情况下仍按照正常骨折进行手术治疗,最终导致2013年9月26日手术失败。说明这次手术,秦皇岛市某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病情不明的情况下,盲目采用内固定克氏针固定,导致克氏针剪切出骨折端,造成右关节内翻畸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医方才请专家会诊,因此秦皇岛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尽到与其专门某医院相当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另外在首次手术前,秦皇岛市某医院也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及手术的风险性,缺乏告知义务。在第二次手术时,也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各种手术方案的危险及好处。 2013年10月11日秦皇岛某医院行右股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环形外固定架固定术时,虽然进行了检查,但在明知患者有成骨不全症,又刚做过一次手术的情况下,缺乏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手术中人为造成再次骨折,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改变手术方案,改用皮牵引治疗,手术中对线、对位不齐,造成患者畸形愈合,以至于两腿不等长。 综上所述,患者本着对专门某医院的信任,患病后来到秦皇岛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因为医方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畸形愈合,不仅没有治好,反而人为造成骨折,给患者身体和心灵带来严重伤害,医院应该对患者的病情承担全部责任。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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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 2.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3.撰写鉴定陈述的准备工作。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患者: xxx,男,x岁 陈述人: xx,患者xxx的母亲。 医疗机构:中国********医院。 xxxx年x月x日是晚x时左右,王*因鼻子出血不止到中国********医院总院就诊。当时挂的是急诊,并明确告诉急诊医生,一些原因,xxx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同时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因为xxx正值壮年血气方刚,年轻力壮。从小就在这家医院治疗,所以对这家医院是十分信赖的。像这样的轻微出血从小到大已经发生过几次了,从来没有危及过生命,没想到这次轻微的鼻子出血却被夺去了生命。因此对这次院方的医疗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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