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男,27岁。
陈述人:***,患者王*的母亲。
医疗机构:中国********医院。
2007年8月24是晚11时左右,王*因鼻子出血不止到中国********医院总院就诊。当时挂的是急诊,并明确告诉急诊医生,自己患有血友病。经过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天两夜50多个小时的治疗后。王*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同时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因为王*正值壮年血气方刚,年轻力壮。在血友病患者中是属于最轻的一种,从小就在这家医院治疗,所以对这家医院是十分信赖的。像这样的轻微出血从小到大已经发生过几次了,从来没有危及过生命,没想到这次轻微的鼻子出血却被夺去了生命。因此对这次院方的医疗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质疑。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们认为患者王*的死亡就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因此陈述人对此次鉴定做如下陈述。
1、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超范围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如有人违反这两项规定则属于超范围执业。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我们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者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者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我们觉得其中医务人员不具备治疗血友病人的资质。因为“凝血因子”这个药品是在患者家属十多个小时以后提出来的。“凝血因子”是治疗血友病人的首选药品,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医生都不知道,使得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医务人员采取医疗措施不力,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构成明显过错。
当晚,急诊医生虽然知道王*是血友病患者,但采取的是常规止血棉堵塞鼻孔的传统方式,即便如些按照常规外部止血25~30分钟无效时,应该采取其他方法。而患者王*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事过五个小时后,才输入600毫升血浆加以补充,但鼻血仍然不住地流。按照血友病人治疗常识,血友病唯一的治疗手段就是及时足量地输入新鲜全血、血浆、冷沉淀及冻干人凝血因子。越快越及时越好,而医院在耳鼻喉科经填塞外部止血五个多小时无效后才想到输血。而且远远达不到所需要的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过错。因为该医院的血液科设在分院,在患者的要求下25日早晨患者到了分院,但却又被安排到了急诊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同时医院内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急诊科工作制度,急诊首诊负责制度、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制度等都规定不是本科范畴,应该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值班医师。但是患者经过急诊科初步处理后,此后一直没有转诊到血液科门诊或住院处由血液科专科医师治疗。这是此次悲剧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最主要的过错。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
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急诊病人就诊时,对不属于本科的范畴,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医务人员对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然而本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但没有及时通知血液科的医师前来治疗。更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更是一字没提,反而还是在患者家属的提醒下十多个小时以后才开始调集“凝血因子”,并被告之没货。院方可能会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个条款并以此为借口证明医院方没有过错,那我们将告诉各位专家一个事实。早在患者十多岁的时候,曾在这家医院做过阑尾炎切除手术,当时沈阳市并没有凝血因子,患者就在这医院是在一边输血一边做的手术。危险程度远远大于医学科技日渐发达的今天的一次轻微的鼻粘膜出血。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凝血因子对于轻型的血友病患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救命药品。做为国有大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然而患者王*在得知没有调集到凝血因子的情况下,多次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另一个药品“冷沉淀”,冷沉淀中的凝血因子含量是普通血浆的5~10倍,没有凝血因子的情况下是血友病患者最好的药品。然而医务人员根本不予理睬,在患者50多个小时的治疗过程中,院方没有用到“冷沉淀”,据我们后来了解,当时沈阳市中心血站是有这个药品的,只要院方提出申请,并派人去取,患者是不会丧命的。对此医院方无伦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恳请各位专家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患者处于危重状态时,医务人员没有通知科主任、医务科、院领导等相关负责人组织抢救。最后患者出现临终前的反应时,家属已经六神无主的精况下,医务人员不但没有进行最后的努力,反而诱骗家属签下放弃治疗的处理意见。其用意不言自明。
4、对于急诊危重病人医院方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25日17时许,这时距初诊时间已经近30个小时了,被告知需要回到原来的总院已经证明于血友病无关的耳鼻喉科,再次进行堵塞处理,王超又被带回到原来的医院。1小时后,医院再次求助分院血液中心要求血液中心医生立即施救,25日18时许王超再次被从总院转至分院急诊,这个过程是明显的无意义的不负责任的治疗行为。这样往返于总院与分院之间,对于急诊危重病人也没有派救护车和医生或护士跟随,就路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该注意的事项,院方没有履行告之的义务。也没有尽到保护危重患者的义务,即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又消耗了患者的体力,本来患者因失血过多已经体力不支,这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来回奔波身体更是极度虚弱,刚回到分院就开始大口吐血。导致病情急速恶化,此后患者始终流血不止,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事故发生后家属始终没有得到院方的任何解释。
5、医疗机构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从8月24日晚11时到8月27日凌晨2点两天两夜,也就是患者治疗的这段时间里血液科没有值班医生。这是绝对不应该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即使医师休假,医疗机构也应该做到当出现危重患者需要救治时,通知其回院参加抢救。此过失对于患者的延误治疗,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可推缷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正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整个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过错,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态度消极,严重侵犯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希望各位专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精神认定医院方对患者的死亡应负完全责任,还患者一个公道。希望医学会全面核实证据,详细阐明分析意见,作出让医患双方都心服口服的鉴定结论。
此致
**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陈述人:***
2009年2月19日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陈述书该怎么写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