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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下列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4、伤残鉴定结果。 5、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有下列要求: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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