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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 一、医疗费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一天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工的劳务报酬予以赔偿。 四、交通费证据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营养费证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证据伤残评定书。 八、丧葬费证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死亡赔偿金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一、住宿费证据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住宿的发票。 十二、财产损失直接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间接损失证据: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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