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报省级以上鉴定机构技术复核后方可出具鉴定文书:(一)鉴定意见涉及重大涉外案(事)件的;(二)鉴定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疑难案(事)件性质的;(三)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重大经济活动的;(四)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稳定的;(五)法律、法规、技术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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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无效的情形如下: 1、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等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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