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询问他们是否缺少材料,如果不缺,他们也不办,请他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上级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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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让改名字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派出所不给改名字的原因是证件不齐全或是违反法律。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是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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