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候变化原因导致的部分房屋质量问题; 2、因买房人缺乏专业知识误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上述第1种情况下,买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但开发商负有保修责任。比如冬季交验的精装修房屋可能存在轻微的木制品开裂现象就属于此种类型。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开发商应与买房人加强沟通,消除误解。比如有些买房人对清漆木地板不满意,认为“木地板的花纹不一致”,而这是由木材的自然色差引起的,此时买房人就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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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条件: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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