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条文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传销涉案金额3000万属于情节严重的,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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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否缴纳入门费,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物品; 2、从经营对象看,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3、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4、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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