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已经公开回复,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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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养父母与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父母与成子关系恶化,不能同居,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收养关系终止后,可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但成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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