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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予承认的收取服务费的情形

2022-08-21 1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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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1 回复

专业分析:

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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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包干制: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盈余或亏损匀由物业公司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是物业公司预先向业主收取物业运行资金,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取酬金,资金结余或不足匀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没有物业管理费押金的约定,物业公司就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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