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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处分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投资权。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第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4、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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