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3、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5、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7、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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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需要有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应当签订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问题。主要是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来说,一般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加身份号码,支付抚养费的时间等。 (三)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时间,具体的交接时间和地点。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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