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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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公共需要被政府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可以获得临时安置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商铺的,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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