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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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集有利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孩子的年龄,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跟随女方生活、双方的生活习性以及经济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或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孩子的成长环境,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的意见,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孩子已满八岁的,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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