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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包括下列因素: 一、实体性制约因素。是指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人身危险性程度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现象或事实。 二、成因性因素。表明行为个体犯罪原因属性的现象或事实。 三、程序性因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诉讼能力会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在其有诉讼能力时,诉讼程序才能进行。 四、适应性因素。这个问题要考察对这类精神障碍者能否实行刑事处罚、怎样使他们适用的刑罚与教育改造措施达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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